勞工ㄉ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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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者:

活潑的射手女孩 ( 初學者 4 級 )

回答時間:

2008-05-20 10:48:08
[ 檢舉 ]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,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一、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。
二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。
三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。
四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罰則,違反第三十八條則是罰鍰處二千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罰鍰。
可以向在地的勞工局申訴丫,如果查明屬實,可以告公司囉
不過記得要將公司的說法,最好有文字記錄下來,或者錄音
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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